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才培养 > 政策咨询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医保办事指南
 
    来源:金建霞
发表时间:2008-2-1 阅读:2100    

一、就医

(一)门诊治疗

职工和退休人员凭医保卡可在市区内任选浙江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当医保卡资金不足时,必须到所指定医院或已选定的自选医院就诊。

医疗照顾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干部保健门诊室就诊。

在职职工根据需要自选3家、退休人员自选5家浙江省医保定点医院作为就诊的医院。每年12月底申报或变更自选医院(新进人员进所当月申报),报人事处登记备案。

(二)药店购药

医保卡有钱时,可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处方任选浙江省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当医保卡中的资金不足时,允许凭在指定医院或自选医院开出的外配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其药量不超过标准处方量。

确定杭州武林药店有限公司武林连锁店(杭州市武林路400号)、杭州华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心连锁店(杭州市上塘路202-208号)、浙江天天好大药房有限公司莫干山店(杭州市莫干山路493号)三家浙江省医保定点药店为我所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定点药店。

(三)住院治疗

不受指定医院和自选医院限制,凭医保卡可任选浙江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但去异地住院治疗,必须向浙江省医保中心申请,同意后办理转诊手续。

医疗照顾人员可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双人病房,床位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部分,由所给予报销。

(四)在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在外地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确因病情需要发生急诊费用,凭就医病历本、发票(加盖急诊章)可参加所每季度报销。因急诊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应在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凭住院通知单向所人事处报告,在浙江省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从出院之日起30天内,到浙江省医保中心报销;因急诊抢救在市区非浙江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病情稳定后的3日内转入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五)出海用药的购买

出海备用药仅限于外用药、感冒药、急性肠胃药、抗生素类药等常用药品。出海用药药品须在所指定药店购买,一般情况下不得在异地药店购药。

() 出国配药

出国人员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出国配药审批表》,随带医保证历本、出国任务批件(确认件)、有效签证,报省医保中心审批备案。经批准后可一次性配三个月的药量。

二、医疗费用的报销

(一)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包括急诊留院观察和规定病种门诊),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按不同的比例,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医保卡支付,医保卡当年资金不足支付部分,按以下标准报销。

1、门诊医疗费,职工报销80%,个人自付20%;退休人员报销85%,个人自付15%

外地就医门诊费用若个人帐户有余额按规定向省医保中心申请报销,若个人帐户为零,回所报销。

2、住院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报销80%,个人自付20%;退休人员报销85%,个人自付15%     外地就医住院费从出院之日起30天内,到浙江省医保中心报销。

3、出海备用药的费用可由课题开支,报销时需附药品清单。

4、女职工因生育(包括围产期检查)发生的、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上述第1条和第2条规定核销。

(三)医疗费报销时间

每月10日为医疗费用报销日。遇到节假日和休息日往后顺延。

(四)医疗费发票审核

1、报销的发票必须是本规定第三条中规定的就诊医疗机构和药店开具的发票,并有打卡标志。

2、报销时要附病历,在药店购药的发票要出具原始处方(或复印件),以备查验。

3、经审核后符合报销的票据和项目,要注明报销金额,有本人、审核人签字后,报人事处及主管所领导批准后到财务报销。

三、医保管理与服务

(一) 医保增减办理

1、新进所职工交报到证(或调令、劳动用工合同) 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寸证件照1张、工本费3元,由人事处办理参保手续。

2、职工退休时,交医保证历本、一寸证件照一张,由人事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3、调离本单位、终止合同、出国、死亡等原因需办理停保、退保手续的,将基本医疗保险卡及证历本上缴人事处,同时附调令或终止合同证明复印件、死亡证明复印件,由人事处办理停保、退保手续。

4、子女统筹办新证

在子女新生落实户口或家长医疗证落实后一个月内,家长凭以下材料及时办理新生儿或新参加统筹的新证:

1)子女在杭城镇户口本(不包括肖山、余杭区);

2)家长的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

3)出生医学证明;

4)脱帽一寸近照一张(4个月内新生儿免照片);

5)人事处开具的子女统筹医疗办证介绍信。

超过一个月尚未办理者,本年度不再办理。

(二)医疗照顾人员办理

符合以下条件可办理医疗照顾:

1、一级医疗照顾人员: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2、二级医疗照顾人员:

1)副厅级以上在职和退休干部;

  (21985年工改前技术职别(含相当职称、工资级别)为1-6级的高级科技人员;

 (3)国家及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工作者;

 (4)现博士生导师。

(三)医保卡和证历本遗失、损坏、用完等的处理

1、医保卡、证历本遗失、被盗的,到人事处开具遗失证明,持本人身份证、证历本到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浙江省医保中心3楼办事大厅办理挂失手续,并凭中心出具的挂失单领取新卡。中心受理电话口头挂失(85119372),口头挂失后,七天内仍需到中心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也可办理网上挂失业务,详见第11页。

2、换卡

由于磁卡损坏等原因需要换卡的,职工可持旧卡及证历本到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并于规定时间内凭旧卡换取新卡。

3、统筹、职工换领病历内芯

病历本用完后不得添页,职工凭旧病历本到省医保中心换取新的病历本。

(四) 个人账户的查询

参保人员可以拨打“16868000”声讯电话,输入医保卡号或身份证号,按照语音提示即可查询医保个人信息。可供查询的内容有:当年个人帐户预设金额、当年个人帐户余额、历年帐户余额。也可进行网上个人账户查询。

(五) 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核磁共振等)的审批

  职工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出具的“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检查、特殊治疗申报表”及职工的“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六) 规定病种病历本办理

规定病种包括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患规定病种疾病的职工,可选择2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规定病种的特约医疗机构。每次就医时,职工只需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省医保中心负责支付。

在办理规定病种证历本时须持下列材料:

1.省级医保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诊断证明及门诊治疗建议书》;

2.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

3.一寸照片一张;

4.《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

带上述资料到3楼大厅办理审批,领取“规定病种”门诊证历本。规定病种证历本每年复审一次。

(七)转省外就医审批

确需转省外(仅限北京、上海)医疗机构诊治的职工,凭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填写的转院、转诊证明,并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随带《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到医保中心办理转院手续。

(八)异地安置(户口已转)、常驻外地(3个月以上)人员就医审批

1、申请

职工在生活所在地(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3家非营利性医院,并到该院办公室开具等级证明。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登记表》,附医院等级证明,报人事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

2、就医

手续办好后,职工可在三家生活所在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需住院者,在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凭住院通知单向所人事处报告,在浙江省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3、报销

门诊费用若个人帐户有余额按规定向省医保中心申请报销,若个人帐户为零,回所报销。住院费用从出院之日起30天内,到浙江省医保中心报销。

到省医保中心报销时间:每年1月至11月的费用应在当年1231日前报销,12月份的医疗费可在下一年度的131日前报销。过期发票不予报销。

报销时先到人事处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一式二份并盖章,再携带以下材料到医保中心报销:详细的就诊病历、医疗费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审批过的《外地就医登记表》、本人的医保病历本。

4、注销:

如取消异地安置或驻外人员提前回杭州可到人事处办理注销手续。

四、          浙江省医保中心网上业务系统介绍

浙江省医保中心开通网上业务系统,主要用于提供网上业务查询、网上业务申报、政策查询、表格下载等一系列的服务功能。职工通过输入身份证号、密码进入本系统。初始密码为医疗保险卡号的后六位数字。个人用户登录后可进行个人信息、人员变动信息、个人缴费信息、个人帐户信息、缴费基数信息、个人就诊信息和个人业务申报及公众信息查询等。

登录步骤:
  1、登录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网址: www.zjlss.gov.cn
  2、点跳过动画”—浙江省医保中心网上业务系统

  3、用户类型选个人,用户编号录入个人身份证号码,用户密码录入医保卡后6

4、登录即进入网上业务系统主界面。

现就个人业务申报功能说明如下:

   1、医保卡挂失

   菜单位置:【个人业务申报】-【医保卡挂失】

   操作:本功能提供个人医保卡挂失申报,医保卡挂失操作成功之日起始,医保卡将被封锁7天,在此期间,请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正式挂失业务,如不办理正式挂失,7天后挂失业务被自动取消,医保卡将被自动解除封锁,可以正常使用。

说明:

1)操作时只要把挂失理由输入,一般录入中文;

2)点保存后显示操作成功,将立即生效。

2、医保卡密码修改

   菜单位置:【个人业务申报】->【医保卡密码修改】

   操作:本功能提供个人医保卡密码修改申报,医保卡密码修改操作成功后,在半小时内即生效,因为系统半小时搜索一次自动进行修改,这里特别说明一下。生效后刷卡消费时,请输入修改后的密码,如果忘记密码,请写携带个人身份证到省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卡密码重置业务。

说明:

1)现在的初始密码是六个零,修改时总位数不变;

2)修改后的密码一定要记住,因为再到医院刷卡结算时必须要自已输入正确的密码,否则医院就无法办理费用结算。

3、个人上报业务查询

业务类型:个人卡挂失,7天有效;

审批状态:未审批

说明:若病历本还有的,需到中心说明情况,办理正式挂失,同时补办医保卡;若病历本也没有了,需单位打证明,办理正式挂失,同时补办卡证。

 

 

联系部门:人事处

联系电话:沈伟林:88076924-2504

梅显俊:88076924-2534

金建霞:88076924-2566(医保)

倪瑞晨:88076924-2535

浙江省医保中心地址: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3

浙江省医保中心电话:85119477

 

 
 
 
 

版权所有--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北路36号
邮政编码:310012
联系电话:0571-81963309